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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容留卖淫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邢台市信都区**小区门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路**园旁边一足疗店内,容留苏某某(微信昵称:痴迷与你)、微信昵称“哼”、“静中之水”等卖淫女卖淫,非法获利共计15338.6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武某某户籍信息、微信账单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2020年10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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