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0********,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开发区**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92********,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幢**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通过“QQ”等交流软件联系,预谋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后被告人武某某多次从各贷款网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实时数据5元/条、隔天数据2元/条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2018年6月16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陆续向武某某支付人民币644395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杨某某获取上述信息后以实时数据6-7元/条、隔天数据3-4元/条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从中获利30余万元;2018年10月10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从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电脑主机和U盘中勘查、提取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5124条,从武某某使用的电脑主机中勘查、提取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85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荟璇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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