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欧阳亚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房**栋**单元**房。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和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2月12日三次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于2016年3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亚某、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及相关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欧阳亚某于2019年10月18日以3500元钱从其上线袁某某处购进冰毒,然后在其位于平江县**镇**社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多次向吸、贩卖毒人员邹某甲和邹某乙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亚某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毒品冰毒给邹某甲;
(2)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亚某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毒品冰毒给邹某甲;
(3)2019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欧阳亚某与买毒人员邹某甲联系,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收取300元,约定贩卖0.3克冰毒。因欧阳亚某当时没有足够的冰毒,暂未交付;
(4)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欧阳亚某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2克的冰毒给吸毒人员邹某乙;
(5)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欧阳亚某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0.3克冰毒给邹某甲,因欧阳亚某身上毒品不够,当时实际交付了约0.1克冰毒给邹某甲,相约下午再交齐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邹某甲从欧阳亚某处多次购买冰毒,并转卖给邹某丙、何某甲等人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中午,邹某丙微信联系邹某甲求购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150元给邹某甲。被告人邹某甲从欧阳亚某处购得冰毒后,送一部分冰毒至平江县**镇***小区邹某丙处。邹某丙伙同邹某甲、何某甲等人一起吸食;
(2)2019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从欧阳亚某购买到冰毒后,以300元价格贩卖重约0.3克冰毒给何某甲,邹某甲从中分出一小部分冰毒带回自己家中吸食;
(3)2019年10月22日凌晨0时许,邹某丙通过微信找到邹某甲购买冰毒。被告人邹某甲与欧阳亚某联系,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收取300元,约定贩卖0.3克冰毒。因欧阳亚某当时没有足够的冰毒未交付,被告人邹某甲与邹某丙亦未完成毒品交付;
(4)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联系欧阳亚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帐支付300元给欧阳亚某。于当日下午15时许从欧阳亚某处购买的冰毒后送至**镇**小区的邹某丙家中,邹某丙伙同邹某甲等人将购得的冰毒进行了吸食。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邹某甲按两人约定去欧阳亚某处取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欧阳亚某2019年11月4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平江县公安局民警举报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经平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查明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邹某丙、何某甲、杨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亚某、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和辨认笔录;
5.微信转帐记录和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亚某、邹某甲分别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亚某曾因贩卖毒品于2016年3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属毒品再犯和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亚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池海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4月27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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