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甲向被害人欧某乙、欧某丙谎称其是**驾校的中介,通过其报名学车,可以获得买二送一的优惠,学车包过费为2500元/人。2019年10月至12月,被害人欧某丙在欧某甲的要求下,多次在梧州市万某某怡景市场等地转账“学车费”、“考试费”共计44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欧某甲;被害人欧某乙在欧某甲的要求下,多次在梧州市富民一路29号富江市场转账“学车费”、“考试费”共计7500元给被告人欧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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