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9********,汉族,技校肄业,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21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欧某某在网络中经上线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团开发的“乾易通”投资平台会员,后被正宇**集团任命为“乾易通”传销活动**。该平台以分享消费经济模式的名义,利用微信、Q某某等社交媒体宣传高额的投资回报,通过缴纳费用或认购商品取得入会资格,并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层级关系,要求并鼓动会员资金充值(1元=1积分)。平台按照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会员的层级关系、会员资金充值等依据计酬返某某(奖励积分),非法获取利益,并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和资金充值。
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先后在湖北省罗田县***等地发展了一批“乾易通”投资平台会员,又通过微信、QQ及其他媒体等在网络中循环发展了一大批会员,收集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并组织下线会员前往正宇**集团“乾易通”总部学习、参观。经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欧某某发展下线层级11层,共发展下级会员5403人,从中获取积分642615(1元=1积分)。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罗田县公安局退缴其非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何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数据;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积极参与“乾易通”网站平台,要求下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认购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循环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会员的层级关系、发展人员的数量等依据计酬返某某,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青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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