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至罗田县胜利镇河西“****KTV”附近,将江某某、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轿车车门拉开,盗得被害人江某某宝马越野车(车牌号为皖HE****)车内的黑色手包和现金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视频观看等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丹
检察官助理: 方金炯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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