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7****东风牌中型普通营运客车,从洪湖市**镇往洪湖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的城区**村**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公路边同向墙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墙某某倒地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110接报警处置记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机动车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申请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欧某某行车监控等视频资料;6.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卫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27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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