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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西省进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2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9****号大众牌小汽车行至进某某民和镇滨湖大道半岛豪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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