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住商州**街**。无业。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号。无业。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叶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入股经营方式,承租商州**街**王某甲家民房开办麻将馆,购置赌具设施,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活动便利服务,招揽多达60名以上参赌人员长期从事麻将赌博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陕西华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仅在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为期一个月内赌博获利金额多达27.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赌博场所及赌具照片;扑克牌、小圆片计量筹码;账务记录本、随行付电子产品;樊某某、叶某某手机及在场参赌人员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交易流转微信截图、赌资输赢流水账记录照片、户籍证明等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王某乙等62名参赌人员证言及王某甲、冯某某、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樊某某、叶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勘查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情况说明等证据;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从深圳腾讯公司调取刻录的樊某某、叶某某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叶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招赌、聚赌从事非法盈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叶某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平
2019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4.证据光盘一张、卷宗扫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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