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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路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梅某某与朋友郭某某、邢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创业小镇GT酒吧喝完酒,在门口与另一桌喝完酒的陈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张某某、董某某、刘某乙等人聊天,期间郭某某与李某某产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双方其余人员将二人劝开,后因刘某乙醉酒言语不当,郭某某听见后便向刘某乙跑去,此时李某某看见郭某某跑过去后自己也跑了过去,李某某与郭某某再次发生冲突,梅某某见状便用手中的酒瓶子砸李某某脑袋,酒瓶子破碎,李某某被梅某某打倒在地,董某某抱住梅某某阻止其继续实施殴打,陈某某看见后随即上前查看李某某的伤情,董某某松开梅某某后,梅某某先后二次欲上前殴打陈某某等人,均被马某某阻拦,在李某某、郭某某起身后,梅某某突然冲向陈某某,用手中残余的玻璃瓶子击打陈某某的左面部,后被邢某某拉开,陈某某自行前往医院医治。2020年5月25日,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20年5月30日,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有关陈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发破案报告等;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

6.对梅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8月17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住地点: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室,联系电话:1573281****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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