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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诈骗、招摇撞骗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万家乡,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街**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6月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荆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9月2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虚构武汉恒大集团老总邓永华儿子“邓兵”身份,以婚恋、交友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27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梁某在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二路“就这样足道”与被害人李某甲结识。当晚,梁某以借钱为由,骗取李某甲2000元。

2、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梁某,通过李某甲结识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以婚恋名义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于15日下午在武汉市青山区印象城“金叶金店”内,以购买结婚首饰为由,骗取张某某11100元。之后,张某某向梁某追回5000元。

3、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梁某通过李某甲结识被害人杨某某,梁某以婚恋名义取得杨梅信任后,于2018年11月16日陪同杨梅回江西省南昌市老家探亲,期间,梁某以购买结婚首饰为由,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亨得利店内骗取杨某某为其购买价值47170.7元的男士项链及钻戒。2018年11月18日,梁某以借款为由,骗取杨某某20000元,当晚梁某以为****病回家探望为由离开。

招摇撞骗罪

1、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通过周某某结识被害人李某乙后,梁某冒充松滋市交警大队警察的身份博取李某乙信任后,多次以吃饭、开房、修车的名义向李某乙借款共计11100元。且被催还时,均称在执勤、路上查车等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梁某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马上开饭餐馆吃饭时结识被害人李某丙,梁某冒充宜都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察身份博取李某丙信任后,以借款为由,骗取李某丙6000元钱。

盗窃罪

201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梁某在被害人杨某某舅妈杨某乙卧室内,趁杨某某、杨某乙不备,将杨某某的黄金项链、黄金耳环、黄金戒指(价值3万元)等首饰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2.证人周某某、李某丁、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0270.7元,数额巨大;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发。被告人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武松

2019年10月17日

附:

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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