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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贪污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拉萨市城关区**局副局长(2011年2015年,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柳梧新区金盾苑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拉萨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8日向被告人梁某某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了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我院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拉萨市城关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文体采购的方式,通过他人提供的对公账户,将本应发放给企业的政府激励企业发展资金人民币3133916.79元转入********公司侵吞,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40万元,涉案的汽车被依法扣押,涉案的房产四川省成都市杉板桥南四路***号一楼商铺被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自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索某某、巴某某、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拉萨市城关区**局企业发展激励资金人民币3133916.79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海 阁

  洛松曲珠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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