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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巷子贩卖300元钱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2019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宾馆附近的**修理部门口贩卖300元钱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松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碟三张及扣押的涉案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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