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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8********,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镇**村**号。2013年12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镇**村**号。2013年8月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9月8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黑佬”,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纠集到被告人黄某乙等7、8名男青年来到本市**镇**村卢某甲家中追讨债务,后双方发生争吵,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持水烟筒、塑料凳等将卢某甲、卢某乙打伤。经鉴定,卢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梁某某、黄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达成协议,梁某某、黄某甲家属共赔偿卢某甲18000元、卢某乙2000元,卢某甲、卢某乙对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19年8月27日

附注:1、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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