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波检刑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5195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波密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波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波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波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桑某某开设波密县桑某某砖厂,逐步将砖厂北侧原为国有灌木林地的土地占有,砌筑砖墙和使用铁丝网进行圈占。之后通过使用推土机等工具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并在占用的土地上修建仓库、搭建棚屋、堆放砖块,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致使该地块上的灌木林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经鉴定,桑某某占用的土地系国有灌木林地,属农用地,面积为2.4758公顷(即37.13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西藏某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被告人砖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桑某甲、贡某某、徐某某、旦某某、央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布某某、欧某某、强某某、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指界等笔录及相关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6月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7.13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波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浩 瀚
检察官助理:普布卓玛
(院印)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