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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桂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06日晚,武穴**有限公司职工桂某乙(已判决)趁同宿舍的同事干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干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苹果7Puls手机盗走,次日桂某乙将所盗手机交给其哥被告人桂某甲让其变卖。后手机虽然通过公司管理人员桂某丙交还被害人干某某,但被告人桂某甲使用故意未交给桂某乙的被害人干某某手机卡,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使用来分期消费和借款等方式盗窃被害人干某某支付宝上的钱财7220.98元。

案发后,被告人桂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与被害人干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桂某丁保、桂某戊、桂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干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录音录像;7、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桂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甲(1837137****)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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