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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某某诈骗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格某某,曾用名敖登格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67********,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子王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镇**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察右后旗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格某某,格某某谎称有关系能承揽电力工程项目,二人商议一起合作包工程。2018年2月13日,格某某谎称承揽电力工程需要送钱,要求赵某某为其转账3万元,并提供了户名乌某某,账号为62173705709********的账户(乌某某系格某某丈夫斯某某的侄儿),赵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14日,分四次给格某某提供的账户上存入3万元。格某某将该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20年3月20日,格某某将3万元归还赵某某,并得到赵某某的谅解,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格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收条、银行存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满某某、乌某某等5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虚构事实,以有关系可以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退还被害人财物,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平

检察官助理:许珂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24747****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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