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九华山启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住址安徽省青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柳**酒后驾驶牌号为皖R*****的小型车辆,在九华山风景区拥华路徽宏时代饭店门口倒车时与停在该饭店门口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车辆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对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柳**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0.7mg/100ml。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方**、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8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柳**现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乡**村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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