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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操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路**号**。因无证驾驶及吸毒于2019年2月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20年10月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被蕲春县法院判处有期一年七个月;因赌博于2020年10月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路**号**社区**。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8月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20年10月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操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查某甲(在逃)在其姐姐査某乙位于**镇**畈**场与***村交界处的住宅四楼组织三十余人利用麻将子“摸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查某甲带人去赌场参赌,被告人操某某在现场放码,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在逃)当荷手,刘某甲(在逃)抽水打缸子,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检查笔录;4.被告人查某甲、操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操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操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查某甲开设的赌场内聚众赌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甲、操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文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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