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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证码:79646****,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06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浙江省武义县**街道**路**幢**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武义县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和童某某开具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后多次电话联系童某某要求履行判决,**有限公司、童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2020年1月间,经童某某决定,多次将本应当打入**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总计2232899元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不履行法院判判决。具体有:1、2020年1月13日,**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本票背书的方式将壶山街道南丰股份经济合作社B区块农户建房附属二标段工程款641794元转移到武义徐某某砂石料经营部账户;2、2020年1月21日,**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票背书的方式将武义法金线劳务工程款1175000元转移到武义**铁花厂账户。3、2020年1月22日,**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郭上村村民委员会将郭上村及一期深化设计古道修复工程B标段工程款416105元直接转入何某某等13人的账户。

案发后,经武义县公安局依法传唤,童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民事判决书、**有限公司账户明细、童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授权委托书、银行进账单、转账明细、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客户客户专用回单、银行本票、背书、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潘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吕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童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童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单位**有限公司位于武义县**街道**村**。

2.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义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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