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单位:吉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MA********
单位地址:吉林省洮南市**园区内**育种站路南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联系方式:135********。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吉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长白公路**集团)**排**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吉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吉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洮南市**、**厂区内非法开垦草原面积60.57公顷,合908.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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