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林某与孟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镇**路邢某甲住宅门口时,发现邢某甲的一辆红色隆鑫牌LX200ZH-25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邢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7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豪爵牌三轮电动车1辆(赃物)、红色双鹰牌二轮125型摩托车3辆(已返还)、黑色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已返还)、红色银钢本一牌BY150ZH-BZI型三轮摩托车1辆(已返还)、黑色OPPO手机1部、黑色钥匙一串、购车收据一张、车辆信息证明三张、人民币1702元、红色双鹰牌型号SY125-27二轮摩托车一辆(已返还)、英雄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已返还)、红色二轮摩托车(作案车辆,另案处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发还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2013)乐刑初字第306号、(2017)琼9027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返祖人员信息资源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纤细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6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二、2018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和林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黄流镇醉大老鸭店对面国辉建材门口时,发现庄某甲的一辆红色长江牌三轮摩托托车停放在路边,于是两人将该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庄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8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三、2018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林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黄流镇加油站对面一建筑工地楼前时,发现邢某乙的一辆蓝色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停在那里,于是两人将该车辆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邢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67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四、2018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与孟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三人经过黄流镇工商银行对面的广场时发现陈某乙的一辆红色长江牌正三轮摩托车停在路边,于是三人将该车辆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64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五、2018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黄流镇怀卷村恒升石材店处时,发现彭某某的一辆红色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停在该处,于是两人将该车辆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彭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六、2018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与孟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黄流镇八号印象对面建筑工地楼前时,发现潘某某的一辆红色亚洲英雄牌正三轮摩托车停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车辆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戴某某的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3.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66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七、2018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与郑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镇**村吴某甲家在建楼房前时,发现甘某某的一辆橘红色长江牌CJ150ZH型正三轮摩托车停在该处,于是二人将该车辆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八、2018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和郑某某、孟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黄流镇商贸城广场对面黄流医院在建工地广告牌下时,发现刘某乙的一辆蓝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人孟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6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九、2018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来到黄流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经过黄流镇金叶市场A49商铺门口处时,发现邢某丙的一辆红色亚洲英雄牌AH175ZH-2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二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丢弃在望楼港海边港口的堤坝上。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邢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4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英雄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发还摩托车相片;
3.证人证言:邢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69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十、2018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经过利国镇大地公司格莱斯陶瓷店门口时,发现周某某的一辆红色大阳牌DY175ZH-2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二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周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425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一、2018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经过利国镇大地公司鑫运农机店门口时,发现邢某戊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25-3型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二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邢某戊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47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二、2018年10月5日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孟某某、吴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125型二轮摩托车经过**镇**村吴某丙家宅门口附近时,发现颜某某的一辆红色长江牌CJ175ZH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颜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7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吴某丁的证言,吴某乙、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1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三、2018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林某与吴某乙经过**镇**村陈某丙家门口附近时,发现陈某丙的一辆红色五本牌WB125-A型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1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四、2018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经过利国镇大地公司福盛陶瓷店附近时,发现叶某甲的一辆红色飞肯牌FK200ZH-A型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两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叶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7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01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五、2018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与孟某某、吴某乙等人经过利国镇大地公司广东佛山陶瓷批发店门口附近时,发现邢某己的一辆橙色长江牌CJ200ZH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邢某己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9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孟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六、2018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孟某某与孟某某、郑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来到**镇**村陈某己的哈密瓜基地工棚处,发现杨某甲的一辆红色双鹰牌SY125-27型两轮摩托车、杨某乙的一辆红色双鹰牌SY125-27型两轮摩托车、杨某丙的一辆红色双鹰牌SY125-27型两轮摩托车、杨某丁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陈某己的一辆红色本一牌BY150ZH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以上摩托车盗走。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红色双鹰牌SY125-27型两轮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825元,陈某己一辆红色本一牌BY150ZH型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00元。杨某丁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因标的物具体型号不明、未提供相关购买凭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及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陈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99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七、2018年10月11日凌晨(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林某和郑某某经过**镇**村“广西石灰”店门口时,发现梁某某的一辆红色宝雕翔牌BDX150ZH-3A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两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销赃。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梁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人民币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及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8】52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十八、2018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和郑某某、吴某乙经过**镇**小学路口吴某戊家门口处,发现吴某戊的一辆橘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三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吴某戊被盗摩托车,因标的物具体型号不明、未提供相关购买凭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郑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十九、2018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和吴某乙等人经过黄流镇农业银行对面巷子内进约20米的一处工棚内,发现王某某的一辆黑色宗申牌ZS90-3S型侧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两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王某某被盗摩托车,因材料不足,不予受理,侧斗安装规格、时间以及使用情况不明,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庚的证言、证人吴某乙、林某的证言、现场辨认及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照片。
二十、2018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和林某经过**镇**店门口时,发现覃某乙的一辆红色飞肯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于是两人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卖出。覃某乙被盗摩托车,因标的物具体型号参数以及购买时间不明、未提供相关购买凭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及照片;
3.被害人陈述:覃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及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林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贞花
检察官助理:王欣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孟某某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3.涉案财物绿色豪爵牌三轮电动车1辆(赃物)、黑色OPPO手机1部、黑色钥匙一串、购车收据一张、车辆信息证明三张、人民币1702元,现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黄流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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