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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2019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江门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江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6日退回江门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6日江门海关缉私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与他人合伙购买“金舟油28”油船,将该船挂靠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船务有限公司,并负责该船经营管理。2016年11月,被告人林某与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合谋,商定由被告人林某组织油船,到公海接驳柴油后运输至中山市**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油库(以下简称中山**油库)卸油,黄某某等人按照每吨柴油人民币110元的标准向被告人林某支付运费。之后,被告人林某雇请陈某某(已判刑)担任“金舟油28”油船船长,并由陈某某聘请船员进行走私柴油活动。同年11月3日左右,陈某某等人驾驶“金舟油28”船从福建省**县**锚地出发,来到珠海外伶仃岛附近抛锚。同月19日,被告人林某打电话指使陈某某将“金舟油28”船船名涂改为“宏发16”,并将陈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黄某某,由黄某某直接指挥陈某某等人驾驶“宏发16”船航行到位于公海的外籍油船处接驳柴油,然后运回中山**油库卸油。经统计,2016年11月20日至30日,陈某某等人驾驶“宏发16”船到公海接驳柴油后到中山**油库卸油7次,共计6189吨,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13404807.53元。

同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等人驾驶“宏发16”船到公海接驳柴油,返航途经珠海淇澳岛海域时被广州海关缉私人员抓获,当场被查获走私柴油816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货物样品检验结果为该样品为0号柴油。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06663.55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在福建省福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15111471.08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6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告人林某已自行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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