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楼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父亲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沪******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公路交口西侧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撞到同方向行人王某乙,造成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守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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