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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走私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贵阳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贵阳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以吸食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68元向境外卖家****,后境外卖家通过加拿大邮寄入境(编号:9975516003063)装有大麻的国际邮件到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格林博邸指定收货地点。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格林博邸签收上述邮件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从其签收的国际邮件中查获疑似大麻花净重共计2.76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大麻花疑似物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量和取样笔录、称量明细、情况说明、邮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吸食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大麻是毒品仍从国外邮购走私大麻花2.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敏

                                                          检察官助理:平瑛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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