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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介绍被害人何某甲到东桥石化园区涂寨指挥部食堂当厨师及合作承包石化园区派出所旁食堂等事由,先后骗取何某甲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17820元,将款项占为己有。后又以同样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款项15000元,将款项占为己有。

2. 2017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承包东桥石化园区土方工程等事由,以合作开发或缴纳工程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纪某某、曾某某3人的款项合计90000元,将款项占为己有。

2018年6月1日,被害人何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底,被告人林某某返还款项35000元给被害人何某甲。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中骏世界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4月11日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到案,于2020年5月29日在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王某某、纪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何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赃款共计人民币127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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