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到涟水县五港镇桃园村张庄组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蔬菜大棚处,窃得蔬菜大棚钢管61根及扣件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锐
助理检察官:仲岩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3;
2.全部卷宗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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