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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街**巷**排**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其租住房屋内多次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6月期间,在其租住房屋内多次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自己租住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林秀珠,男性,1975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512144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西兴街1巷4排民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秀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秀珠于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其租住房屋内多次容留张文军、王二女吸食毒品。

被告人林秀珠于2020年5、6月期间,在其租住房屋内多次容留周勇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秀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珠在自己租住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秀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林秀珠现羁押于朔城公安分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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