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0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苏AU****重型半挂牵引车(沪J****挂)在南京市浦口区沿S1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宁乌公路20.9公里处时,撞上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胡某甲倒地后遭碾压拖行,事故造成胡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峁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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