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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2月8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8时许,林某某驾驶闽A**小型普通客车由连江县丹阳镇山边村往连江县城关方向行驶,途径2279KM+70M国道104线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三岔路口时碰撞前方自东向西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在事故现场向连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林某某个人信息、林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闽A**车辆信息、李某某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1994)连刑初字第**号、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221202********号)及送达回证、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李某甲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天祥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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