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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2016年12月因盗窃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15时许,一名叫胡某某的女子报案称:其放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的男朋友林某某家房间内的一个翡翠饰品和一条金项链放在被盗了。侦查人员侦查发现林某某的堂弟林某某有作案嫌疑,2020年3月31日,林某某的母亲王某某询问林某某,其承认盗窃胡某某的金项链和翡翠饰品,并告知翡翠饰品放在王某某睡床的草席下,金项链已经卖到利国永昌珠宝金行。王某某遂将翡翠饰品退还给胡某某、之后到永昌珠宝金行赎回金项链也退还给胡某某。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评字【2020】第196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对胡某某被盗的翡翠貔貅进行认定,价格为3680元人民币,经对胡某某被盗的一条黄金项链进行认定,价格为6324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到利国镇糖厂利元超市二楼的一家美容店藏匿,直到当天23时许,商场关门之后,林某某在商场二楼和一楼约八家商户的柜台抽屉盗窃900多元人民币和一双皮凉鞋,之后从二楼爬窗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5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到利国镇糖厂利元超市二楼的一家美容店藏匿,直到当天凌晨商场关门之后,林某某在商场二楼的几个柜台抽屉里盗窃705元人民币和两块手表(品牌:Dior),之后从二楼爬窗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款凭证、检验证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办案说明;

2.物证:被扣押的一个翡翠饰品、一条金项链和一块手表;

3.证人林某某、涂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尹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吉某某、代某某、陈某乙、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乐价证认字【2020】第196号关于胡某某被盗的一个翡翠貔貅和一条金项链的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胡某某财物被盗案现场勘验、利国镇利元商场“2019.8.23”商户被盗案现场勘验、利国镇利元商场“2020.5.5”商户被盗案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60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涉案财物1605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扣押的一个翡翠饰品、一条金项链和一块手表已返还受害人,盗窃的一块手表在林某某逃离现场时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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