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凤凰县**巷**号。2010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车来到凤凰县沱江镇白羊岭,随后在白羊岭巷子内闲逛。当杨某某行至白羊岭33号住宅时发现房门没关,被害人姚某某躺在床上休息,杨某某见状便产生了盗窃财物的想法,遂从姚某某家的大门进入,经过厨房来到卧室门口,伸手将被害人挂在卧室门背后的裤子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杨某某行至白羊岭东塘湾路段时将该裤子内的2562元现金窃走后便将裤子及口袋内的其他物品随手丢弃在路边的垃圾箱内。
2020年8月3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凰县**市场附近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5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