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4********,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自己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财物76.27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向陈某某虚构自己承包了“贵州毕节七星关区同心大道青湾安置房建筑工程劳务项目”,通过向陈某某出示伪造的《建筑劳务施工合同》,骗取了陈某某信任,陈某某便介绍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分包木工、灰工。后刘某某找来被害人舒某某合伙分包木工,张某甲又介绍被害人徐某某分包钢筋工。杨某向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舒某某出示伪造的《建筑劳务施工合同》,骗取四人信任后,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徐某某人民币2 万元、刘某某和舒某某人民币共5 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杨某归还了张某甲1万元、徐某某2万元、舒某某2万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承包了“迪拜山叉路项目劳务派遣项目”的事实,通过出示伪造的《国外劳务派遣协议》及押金收据的方式骗取了李某某信任。2019年7月30日,杨某与李某某签订了《迪拜山叉路项目劳务派遣合伙协议》,并以收取合伙保证金及垫付出国务工人员健康证办证费、出国证件办证费等名义先后骗取李某某42.278万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叶某某虚构自己承包了“晓悦湾安置房二期建筑工程项目”的事实,叶某某便邀约被害人焦某某与自己合伙。后杨某通过出示伪造的《劳务分项承包合同》及押金收据的方式骗取了叶某某、焦某某信任,并于2019年9月2日与叶某某签订了晓悦湾安置房二期工程项目《合伙协议书》,以收取合伙押金及支付材料款名义先后骗取焦某某6万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叶某某虚构自己承包了“南川东街二期土石方转运工程项目”的事实,叶某某便邀约郑某某合伙。后杨某通过出示伪造的《土石方转运合同》的方式骗取了叶某某、郑某某信任,并于2019年9月7日与叶某某、郑某某签订了南川东街二期土石方转运工程《三人合伙协议合同》,共骗取叶某某、郑某某合伙保证金2 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复函、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重庆渝富兴南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虚假合同、合伙协议、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查询证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凭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银行账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国外劳务派遣合同、迪拜务工人员登记表、还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苟某某、匡某某、任某某、广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敖某某、阳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徐某某、舒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焦某某、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川北街照相馆内监控视频、郑某某取款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自己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事实,共骗取他人财物76.2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夏文永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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