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于2018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踹门进入被害人廖某某位于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家中盗窃,盗走屋内一袋重35.2kg的烧线铜和一袋重17.7kg的剥皮线铜,后将线铜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烧线铜价值人民币986元、被盗剥皮线铜价值人民币584元。案发后,被盗线铜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廖某某。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视频资料调取清单、市场调查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19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视频资料调取记录、视频审看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 受害人基本信息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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