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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4月29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抓获,2020年4月30日至5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2020年5月7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至8月,被告人杨某甲与梁某某(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在英山县温泉镇周边山林及陶家河乡放置以鹌鹑鸟为诱饵的捕蛇笼,捕获菜花蛇100余条、眼镜蛇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杨某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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