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林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铺**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于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内且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叔叔杨某乙家房檐下猎捕鸟类,杨某甲明知野生鸟类是受国家保护的却通过光照的猎捕方法一一狩猎禁止使用的方式方法, 成功捕获了只野生鸟类动物。2020年2月11日上午, 梳子铺乡板栗坝村民黄某甲将被告人杨某甲猎捕的7只野生鸟类拍成视频发至网上炫耀,而后被人举报至森林公安机关。 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杨某甲猎捕的7只野生鸟类均为麻雀(Passermontanus) ,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零陵区林业局《证明》、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放生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宗德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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