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7********,满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2月16日被辽宁省岫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8日经辽宁省岫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宁省岫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辽宁省岫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辽宁省岫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岫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6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的妻子杨某乙与汤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8岁)系情人关系。2019年2月15日晚,汤某某多次给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要与杨某甲谈谈。当晚21时许,汤某某到杨某甲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要求杨某甲与其妻子杨某乙离婚,让其将杨某乙带走,并辱骂杨某甲,随后二人发生撕扯。杨某甲跑到厨房内取杀猪刀刺切汤某某面部、颈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汤某某系面部、颈部遭受利刃多次刺切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衣服等物证;
2.书证:通话记录、报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庞某某、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岫岩县公安司法鉴定书、中国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书;
6.现场勘验的勘验笔录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翁胜福
代理检察员: 官冰凌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辽宁省岫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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