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夷山市XX巷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闽HXXXXX号小型轿车,行经武夷山市立医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情况查询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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