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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南某某等3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3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号。2000年11月1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1年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杨某甲与张某甲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张某甲骗取了京籍户口;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了虚假的出生证明以及张某甲与孙某某的虚假结婚证。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姚某某(另案处理)与贾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乙(未到案)、庞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与董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延庆区等地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姚某某、杨某乙、庞某某、董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

2019 年,被告人南某某通过杨某甲、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朱某某(未到案)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虚假的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朱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杨某甲与张某甲结婚证书复印件、朱某某与刘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个人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南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891005****,保证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31139****;被告人南某某,联系电话:1531338****,保证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316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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