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92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路**路交叉路口,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查结果为135.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蒙城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四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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