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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4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福寿派出所民警接报到本区**镇**村**组**号杨某乙家中出警,后在杨某乙父亲杨某甲卧室床头处查获疑似枪支一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支。

2019年12月28日,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枪支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辨认: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渝公鉴(枪)[2019]1024号鉴定书;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110接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蔡光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0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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