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1998年至2020年5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二龙湖村后苏家屯西山非法占用国有林地(二龙林班59小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2.33亩,地类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被占用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归案情况说明;(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发还清单;(6)现场林相图;(7)林场宜林地调查卡片;(8)GPS现场实测图、位置图;(9)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10)情况说明;(11)证明。2. 证人郭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王某某、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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