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8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7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害人郭某某在滴滴顺风车群里联系到被告人杨某某的顺风车准备回白水县**镇**村,当日,通过电话联系,双方谈好车费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开自己的顺风车载被害人郭某某回白水县,途中两人在闲聊中,郭某某谈到自己没有对象,杨某某称可以给其介绍女友,郭某某信以为真。当晚,杨某某通过微信给郭某某分享了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名片,微信名为“**”(微信账号:**),称该微信为其给郭某某所介绍的女友的微信号,郭某某将其微信添加为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微信名“**”以回家需要路费为由,让郭某某给其微信名为“**”(微信号:**)分两次转账500元。2019年9月5日至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用微信名“**”以家人生病住院、家人需要做手术、家人去世办丧事为由分多次骗取郭某某微信转账1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4268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社区调查评估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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