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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诈骗,于2020年8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6月5日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 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11月2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至8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至罗田县**镇***村,假冒寺庙“俗家弟子”,以卖剪刀、收取香火钱帮忙消灾去祸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余某某等十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96元,其中十名被害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4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郑  欢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暂羁押在浠水县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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