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358号
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862******,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幢,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系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塑胶有限公司**,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与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出具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上海**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发票均已入账计入成本。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完税证明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8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收受上海**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并由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入账用于抵扣成本。至2020年11月,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已补缴偷逃的税款。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银行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王某某的账户制造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与开票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流水。
3.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同案人员石某某的陈述证实,开票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系石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
4.营业执照及被告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证实,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5.《办案说明》《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无前科劣迹。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塑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检察官助理:陆莲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76140****。
2.案卷材料共二册、补充材料二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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