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朗检业务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6********,锡伯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住朗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镇。无前科。
本案由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准备将表带放进被害人张某某车内时,发现副驾驶前储物箱放有大量现金,因案发时被告人无钱偿还支付宝“花呗”的借款,心生歹念将现金盗走,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朗县支行存取款机存进自己的账户上五千五百元,两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未能存入。后经鉴定,未能存入存取款机的两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均为真币。涉案财物总计五千七百元人民币。归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二张百元面值人民币、黑色外套一件;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明细、谅解书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货币真伪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DVD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现金5700元,依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积极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园园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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