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巷**号。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攀爬、溜门等方式先后在大田县城区入户盗窃作案5起,盗得刘某甲等5名被害人金银饰品若干及现金人民币计730元,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银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33.07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6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以攀爬方式潜入大田县均溪镇玉山路106号五楼刘某乙套房内,未窃得值钱物品。
2.2019年8月15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以溜门方式潜入大田县均溪镇香山北路99号三楼杨某乙套房内,窃得一元硬币30枚。
3.2019年8月21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以攀爬方式潜入大田县均溪镇富山新村三路十巷27号四楼以田某某套房内,窃得手镯饰品等,后其认为该饰品无价值,予以丢弃。
4.2019年8月22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以溜门方式潜入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67号二楼茅某某套房内,窃得现金300元。
5.2019年8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溜门方式潜入大田县均溪镇富山新村二路七巷2-1号三楼刘某甲套房内,窃得现金4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黄金佛像吊坠一个、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一枚、银项链一条、银锁一个、银棒一根等,上述物品及现金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933.07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对其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大田县公安局从杨某某处扣押饰品袋1个(内有银项链1条、金戒指1枚、白银手镯1个、银戒指1枚、银磨牙棒1个、金吊坠1个)及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杨某乙、茅某某、田某某、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攀爬、溜门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663.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起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大田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涉案物品和现金400元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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