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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暂住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镇被害人曹某某的家中。趁曹某某外出做事、曹某某的妻子睡觉之际,杨某某利用在房间上网的时间窃取曹某某放在电脑桌抽屉的-枚镶嵌有宝石的黄金戒指。之后,杨某某将该枚黄金戒指(除宝石以外)以2280元的价格变卖。经价格认定,该枚戒指上的黄金价值2522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戒指上的宝石并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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