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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医院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乐视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90元)。涉案手机未追回。

2、2019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老滇味店内,盗窃了被害人董某某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290元)。涉案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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