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中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7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因再犯盗窃罪,2018年6月2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2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麓山KTV,盗走该KTV自选超市内槟榔、口香糖等食品。

2、2019年3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用手掰开“怀化**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店”大门后,进入该店盗走店内人民币800余元及价值2058元的华为牌手机;价值200元的中国移动自有品牌A5手机(型号M654,金色16G。IMEI码865984045219283)、价值633元的海信牌手机、价值75元的誉国微牌手机、价值150元的巨爱牌手机各一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追回被盗华为牌手机、中国移动自有品牌手机各一台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